(2015)揭西法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黄某翔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翔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西法刑初字第286号公诉机关揭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翔,男,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揭西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揭西检公诉刑诉(2015)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翔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跃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翔酒后从位于揭西县河婆街道幸福花园的家中持两把菜刀到幸福花园物业管理处大门,砸坏物业管理处大门的玻璃、大门两侧铝合金窗户的玻璃、小区监控室铝合金窗户的玻璃(上述玻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0元)及监控室内的三台监控显示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翔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现场及作案工具照片,被告人黄某翔的户籍证明,揭西县公安局河婆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提取、制作笔录及扣押清单,视频截图,赔偿协议书、收据及谅解书,证人韩某望、刘某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蔡某华的证言,揭西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揭西认证鉴(2015)215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揭西县公安局河婆派出所出具的勘查号:K445222500000201512004号现场勘验笔录、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并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翔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刑罚,并可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翔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对方的谅解,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翔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及社会危害后果,可对被告人黄某翔适用缓刑处罚。公诉机关的建议量刑幅度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翔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本真人民陪审员 蔡庆德人民陪审员 张旭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邹 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