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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商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董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董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商初字第179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旭。被告:董某。委托代理人: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董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长  许敏审判员  吕洁审判员  齐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