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商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董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董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商初字第179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旭。被告:董某。委托代理人: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董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长 许敏审判员 吕洁审判员 齐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