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河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松林与李刚生、王祥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林,李刚生,王祥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河民初字第131号原告李松林,男,汉族,1954年11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徐庆峰,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刚生,男,1961年10月24日生。被告王祥英,女,汉族,1960年7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林诉被告李刚生、王祥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松林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申一博审 判 员 岳颖初人民陪审员 郭 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曲志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