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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5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魏洪磊与吴领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725执字第142号吴领臣:魏洪磊与吴领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原民初字第18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或委托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以执行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命令你(公司)自本令送达后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受理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随时向你(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履行义务如下:1被告吴领臣于2014年腊月20日前还原告魏洪磊5000元,2015年阴历6月底还10000元,2015年阴历10月底还10000元,下余15600元到2016年阴历6月底还清。2承担案件诉讼费420元,执行费131元。此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附:执行法官:XX联系电话:1378252****监督电话:729****应到地点:原阳县人民法院102房间收款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原阳县支行户名:原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6408101040015053特别提醒:付款必须注明执行案号及付款人(如代付注明代谁付),以免误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