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尊明与贾星楠、党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尊明,贾星楠,党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139-1号原告刘尊明,男,汉族,1985年8月28日出生。被告贾星楠,男,汉族,1987年6月11日出生。被告党振华,女,27岁,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尊明诉被告贾星楠、党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二被告价值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贾星楠、党振华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玉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