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执字第6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左茗文与朱彩银、何建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茗文,朱彩银,何建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执字第608-3号申请执行人左茗文,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0337。被执行人朱彩银,女,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证号码:×××5368。被执行人何建才,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823X。申请执行人左茗文与被执行人朱彩银、何建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江新法会民初字第89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朱彩银应向申请执行人左茗文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按调解书规定计算)、违约金10000元、律师费2500元,并承担诉讼费132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江门市新会拍卖行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朱彩银名下的粤J×××××号小汽车进行公开拍卖,经第一次公开拍卖流拍。本案申请执行人左茗文同意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50000元,扣除共益费用6336元【其中本案的评估费2000元,拍卖公告费980元,执行费650元,原审案件诉讼费1320元及(2015)江蓬法执字第1541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罗盛宗垫付该案的诉讼费1386元】,剩余价款43664元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的部分借款。对于被执行人尚欠的余款,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房管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执字第6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朱彩银、何建才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国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北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