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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钱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300号原告:钱某。被告: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审 判 员 韩晓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赛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