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3执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郭水莲与胡东辰、胡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水莲,胡东辰,胡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3执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水莲,女。被执行人胡东辰,男。被执行人胡鹏辉,男。申请执行人郭水莲与被执行人胡东辰、胡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青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东辰、胡鹏辉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被执行人胡东辰、胡鹏辉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赖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利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