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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申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巴州奇艺彩钢板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仁光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巴州奇艺彩钢板有限责任公司,王仁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18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巴州奇艺彩钢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蒲涛明,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仁光,男,汉族,1954年9月2日生,现住新疆库尔勒市。再审申请人巴州奇艺彩钢板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仁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巴民一字终第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巴州奇艺彩钢板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我公司与王仁光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王仁光到其女儿家探亲时受伤,我公司对王仁光的无偿帮助是基于双方之间存在亲戚关系,原审法院认定我公司与王仁光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本院认为:王仁光提供的多份录音证据、7月份工资发放表及巴州奇艺彩钢板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王仁光医疗费的票据,能够证明王仁光与巴州奇艺彩钢板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巴州奇艺彩钢板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协议书及巴州奇艺彩钢板有限责任公司称基于与王仁光存在亲戚关系才给予经济帮助,均不符合常理,不能否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故原审法院认定巴州奇艺彩钢板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仁光称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综上,巴州奇艺彩钢板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巴州奇艺彩钢板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敖 其 尔 加 甫审判员 郭   长   安审判员 黄   竹   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祖丽比亚·艾尼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