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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01民终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晓飞与郑全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晓飞,郑全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01民终3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飞。委托代理人张作硕。委托代理人刘彦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全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法定代表人丁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沈雅天,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晓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5)栾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对上诉人刘晓飞因本案事故所致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5)栾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发回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卢 亮代理审判员 常晓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