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1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武汉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字第69号原告:武汉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微湖路79号。法定代表人:胡艳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庆文,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拓。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9元,由原告武汉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纪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潇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