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洪菊萍与杨爱华、扬中市五环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菊萍,杨爱华,扬中市五环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初字第935号原告洪菊萍。委托代理人窦钶凯,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爱华。被告扬中市五环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扬中市三茅镇五星村五组。法定代表人蒋振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忠,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扬子中路266号。负责人陈志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心宇,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赵小宝,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洪菊萍与被告杨爱华、扬中市五环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扬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洪菊萍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菊萍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菊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7元,减半收取668.5元由原告洪菊萍负担。审判员 常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