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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3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库车县科新电器开关厂与深圳市建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田霄汉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库车县科新电器开关厂,深圳市建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田霄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3财保4号申请人库车县科新电器开关厂。住所地库车县。经营人陈文庆,男,汉族,现住库车县。被申请人深圳市建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轩河新,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田霄汉,男,汉族,现住新疆昌吉市。被申请人田霄汉系深圳市建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项目经理,2013年间在申请人处购买电缆桥架材料,尚欠材料款7800元未付。申请人库车县科新电器开关厂以防止被申请人深圳市建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田霄汉转移、隐匿财产为由,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在库车法院执行局案件执行款78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库车县科新电器开关厂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库车县科新电器开关厂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价值78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做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铭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