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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马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刑初22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马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辩护人应军,上海烨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6)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左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应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0日16时17分许,被告人马某至本市闵行区浦江镇三鲁路明达信息中心劳务所,乘被害人杨某在办公室内熟睡之机,推门进入办公室窃得被害人杨某放于办公桌上正在充电的价值人民币1,260元的“iPhone5S”手机一部后逃逸。同年12月12日被告人马某在本市闵行区陈行公路、三鲁路附近被被害人杨某扭获并报警,被告人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的亲属向被害人杨某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的证言,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关于金色苹果iphone5S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案发简要经过、抓获经过、案发现场勘查笔录,相关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马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马某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且其亲属已向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等为由,请求对马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赵宇翔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