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冯彦文、王春荣、李付根、丁安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彦文,王春荣,李付根,丁安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791号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彭锋,男,住平原县。系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集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冯彦文,男,住平原县。被告:王春荣,女,住平原县。被告:李付根,男,住平原县。被告:丁安春,男,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冯彦文、王春荣、李付根、丁安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杜圣强人民陪审员 赵 利人民陪审员 陈光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卫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