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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冯彦文、王春荣、李付根、丁安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彦文,王春荣,李付根,丁安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791号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彭锋,男,住平原县。系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集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冯彦文,男,住平原县。被告:王春荣,女,住平原县。被告:李付根,男,住平原县。被告:丁安春,男,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冯彦文、王春荣、李付根、丁安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杜圣强人民陪审员  赵 利人民陪审员  陈光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卫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