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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1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周家发与邹小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家发,邹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1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周家发,农民。被执行人邹小凤,农民。本院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荔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4日恢复立案执行周家发申请邹小凤民间借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荔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祖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