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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罪犯姜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593号罪犯姜涛,男,1967年6月30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大学本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作出(2008)朝刑初字第4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涛���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8月1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148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姜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姜涛于2004年至2006年间,在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天都酒店客房、门前等地���以能给高新开发区内的“浮房”(农民宅基地上的无证房)办理土地证为由,利用伪造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骗取梁某海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6.3万余元;利用伪造的《建设用地批准书》,骗取刘某胜8.8万元。共计诈骗35万余元,被其挥霍。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圆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2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43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5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姜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拒不退还诈骗所得,给被害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后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