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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民二终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曾乐然与毛能文、王伟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能文,曾乐然,王伟波,吴君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二终字第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能文,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乐然,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波。委托代理人粟建权,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君桂。委托代理人粟建权,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毛能文因与被上诉人曾乐然、王伟波、吴君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值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华雷、徐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毛能文、被上诉人曾乐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王伟波、吴君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9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平江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0元,退还上诉人毛能文。审判长 陈 值审判员 华 雷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任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