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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9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存与刘元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存,刘元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9民初72号原告刘存,女,44岁,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被告刘元凯,男,51岁,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存与被告刘元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存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元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刘元凯已经将借款本金2000元当庭全部给付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元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存撤回对被告刘元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存负担。审判员  江晓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久华附:裁定裁定0119690307745711书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