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9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存与刘元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存,刘元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9民初72号原告刘存,女,44岁,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被告刘元凯,男,51岁,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存与被告刘元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存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元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刘元凯已经将借款本金2000元当庭全部给付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元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存撤回对被告刘元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存负担。审判员 江晓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久华附:裁定裁定0119690307745711书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