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一初字第01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闫东、范荣华与王星和、刘晓燕、潘建军、武惠敏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东,范荣华,王星和,刘晓燕,潘建军,武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1878号原告:闫东,男,汉族。原告:范荣华,男,汉族。被告:王星和,男,汉族。被告:刘晓燕,女,汉族。被告:潘建军,男,汉族。被告:武惠敏,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东、范荣华与被告王星和、刘晓燕、潘建军、武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东、范荣华于2016年1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闫东、范荣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东、范荣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20元,原告闫东、范荣华自行承担。审判员 石志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圣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