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商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金彪诉被告侯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诉讼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彪,侯继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密商初字第809号原告李金彪,男。被告侯继平,男。原告李金彪诉被告侯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曲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李金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侯继平的项目转让保证金800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同日,本院作出了密山市人民法院(2015)密商初字第809-1号民事裁定书,将侯继平的项目转让保证金80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将李金彪提供担保的郑某某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9月28日,本院作出了密山市人民法院(2015)密商初字第809-2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金彪到庭参加诉讼,侯继平经公告送达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金彪诉称,2014年12月27日,被告侯继平向李金彪借款800000.00元,约定2015年7月末前还款。逾期,经李金彪索要,侯继平未还款,故李金彪诉至法院,要求侯继平给付借款800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侯继平经公告送达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7日,被告侯继平向原告李金彪出具欠据一张,欠据载明:“今欠李金彪人民币捌拾万元正800,000.00元,此款按工程进度每次拨款付贰拾万元人民币给付李金彪,到2015年7月末前还清。欠款人:侯继平(捺手印)中间人:吴某”(欠据背面为侯继平的身份证复印件)。逾期,侯继平未还款,故李金彪诉至法院,要求侯继平给付借款800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李金彪与被告侯继平因借贷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李金彪要求侯继平偿还欠款8000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侯继平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继平给付原告李金彪欠款800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00元,保全费452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侯继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洪军代理审判员 曲 丹人民陪审员 贺凤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