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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法民二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黄海燕与黄星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燕,黄星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法民二初字第416号原告黄海燕,女。被告黄星剑,男。原告黄海燕与被告黄星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海燕于2016年1月21日以双方已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海燕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34元,依法减半收取5117元,由原告黄海燕承担。审 判 长  雷渊兵审 判 员  周丽嫦人民陪审员  黄民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颜君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