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法民二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黄海燕与黄星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燕,黄星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法民二初字第416号原告黄海燕,女。被告黄星剑,男。原告黄海燕与被告黄星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海燕于2016年1月21日以双方已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海燕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34元,依法减半收取5117元,由原告黄海燕承担。审 判 长 雷渊兵审 判 员 周丽嫦人民陪审员 黄民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颜君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