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河南省国辰实业有限公司诉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国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34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国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金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志勇,该公司董事长。河南省国辰实业有限公司诉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郑民三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指定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22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松波审 判 员 秦晓东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