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执恢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石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某,石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恢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方某某。被执行人石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某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某、王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某某、王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某某、王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