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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恢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石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某,石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恢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方某某。被执行人石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某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某、王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某某、王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某某、王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