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7101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成都市高新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成都经济技术学校、贵州翰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朱林春、唐乙裴、王建兵、郭庆莱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高新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学校,贵州翰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朱林春,唐乙裴,王建兵,郭庆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01执4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高新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炜。被执行人成都经济技术学校。法定代表人唐乙裴。被执行人贵州翰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乙裴。被执行人成都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定勇。被执行人朱林春。被执行人唐乙裴。被执行人王建兵。被执行人郭庆莱。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高新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成都经济技术学校、贵州翰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朱林春、唐乙裴、王建兵、郭庆莱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14)422号文件的规定,以及成都市高新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5)川律公证内经字第11687-11694号《公证书》、(2015)川律公证执字第406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6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成都经济技术学校、贵州翰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朱林春、唐乙裴、王建兵、郭庆莱向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高新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15322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扣划被成都经济技术学校、贵州翰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朱林春、唐乙裴、王建兵、郭庆莱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成都经济技术学校、贵州翰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朱林春、唐乙裴、王建兵、郭庆莱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成都经济技术学校、贵州翰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朱林春、唐乙裴、王建兵、郭庆莱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1540522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大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仇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