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81执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资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被申请人邓春洪、何群英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前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81执保14号申请人资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资兴晋宁路。法定代表人刘春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林辉,系资兴市青腰镇计生办主任。被申请人邓春洪。被申请人何群英。申请人资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被申请人邓春洪、何群英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前保全一案,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邓春洪、何群英采取执行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4.6032万元的银行存款。邓春洪、何群英于2016年1月19日违法生育第2个孩子。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二项及《〈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9日作出了(2015)资人口计生征字第X6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男方邓春洪征收社会抚养费2.3016万元,对女方何群英征收社会抚养费2.3016万元,合计4.6032万元,该决定书于2014年11月28日送达被申请人。为保证行政征收决定的顺利执行,申请人资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邓春洪、何群英及其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4.603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唐廷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发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