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商初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八里铺支行与孙岩、温玉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八里铺支行,孙岩,温玉忠,吴明伟,李侠,杨艳红,高红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1910号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八里铺支行。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十八里铺镇政府街007号。负责人:宋宜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东,男,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八里铺支行职工。被告孙岩,男,汉族。被告温玉忠,女,汉族,系被告孙岩之妻。被告吴明伟,男,汉族。被告李侠,男,回族。被告杨艳红,女,汉族。被告高红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八里铺支行与被告孙岩、温玉忠、吴明伟、李侠、杨艳红、高红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八里铺支行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八里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元,由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八里铺支行承担。审判员 刘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