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81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赤水市建兴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赤水市泊时捷主题酒店有限公司、官声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水市建兴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赤水市泊时捷主题酒店有限公司,官声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231号原告赤水市建兴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东门码头海事大楼。法定代表人孟宪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明浩,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俊端,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水市泊时捷主题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红军大道红星小区2号楼2-1号。法定代表人杨江,经理。被告官声华,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赤水市。原告赤水市建兴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赤水市泊时捷主题酒店有限公司、官声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赤水市建兴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赤水市建兴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水市建兴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5.00元,由原告赤水市建兴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游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官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