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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宋美佳与鄂天宇、王阳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美佳,鄂天宇,王阳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750号原告:宋美佳,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鄂天宇,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王阳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美佳与被告鄂天宇、王阳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美佳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美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美佳负担。审 判 长  蒋莉萍代理审判员  张大石人民陪审员  伊永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