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宋美佳与鄂天宇、王阳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美佳,鄂天宇,王阳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750号原告:宋美佳,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鄂天宇,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王阳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美佳与被告鄂天宇、王阳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美佳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美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美佳负担。审 判 长 蒋莉萍代理审判员 张大石人民陪审员 伊永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