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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3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庆会与内蒙古天义国家粮食储备库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会,内蒙古天义国家粮食储备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3809号申请执行人李庆会,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内蒙古天义国家粮食储备库,住赤峰市宁城县。法定代表人宁兆斌,系主任。申请执行人李庆会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天义国家粮食储备库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初字第0560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天义国家粮食储备库在中国农业银行宁城支行账号为256101040007624内的存款16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蛟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