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金艺敏与孙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艺敏,孙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62号原告:金艺敏。被告:孙群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艺敏与被告孙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艺敏与被告孙群英商定自行协商解决,原告金艺敏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群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艺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艺敏撤回对被告孙群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金艺敏负担。审判员 韩根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次晓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