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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金艺敏与孙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艺敏,孙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62号原告:金艺敏。被告:孙群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艺敏与被告孙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艺敏与被告孙群英商定自行协商解决,原告金艺敏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群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艺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艺敏撤回对被告孙群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金艺敏负担。审判员  韩根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次晓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