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丁平均诉李伟超、王马涛、李书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平均,李伟超,王马涛,李书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371号申请执行人丁平均,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伟超,男,汉族。被执行人王马涛,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书芳,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丁平均诉李伟超、王马涛、李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本案审理期间,于2015年4月7日以(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预告登记人为被执行人李伟超的位于新密市城区平安路南段西侧(金域华府)8幢2单元11层1104号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1501000253)。2016年1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伟超、王马涛、李书芳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预告登记人为被执行人李伟超的位于新密市城区平安路南段西侧(金域华府)8幢2单元11层1104号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150100025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冠甫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