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舟普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唐季英与郑金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季英,郑金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普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唐季英。被告郑金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季英诉被告郑金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金康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季英撤回对被告郑金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1元,减半收取565.5元,由被告唐季英负担。审 判 员 乐海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方卓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