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32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焦应申请执行燕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应,燕秉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3212-6号申请执行人焦应,又名焦印,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达拉特旗人,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燕秉喜,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焦应与被执行人燕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执字第321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燕秉喜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现因需划拨冻结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燕秉喜在中国建设银行工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少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尚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