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2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何荣华诉马德昭、托克逊县鑫印丰矿业技术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荣华,马德昭,托克逊县鑫印丰矿业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2563号原告:何荣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翠琳,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德昭,男。被告:托克逊县鑫印丰矿业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伊力哈木江·乌守尔,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常丽丽,新疆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晓荔,新疆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荣华诉被告马德昭、托克逊县鑫印丰矿业技术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被告托克逊县鑫印丰矿业技术有限公司已另案起诉要求撤销本案涉及的担保协议,该案还在诉讼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 晓 媛人民陪审员 谢 亚 冰人民陪审员 孜亚克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鑫速 录 员 李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