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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阿×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刑初4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男,1976年12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6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4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15年7月7日被羁押,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8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栋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及维语翻译阿司娅·艾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阿×于2015年7月7日20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仁和医院北门附近,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向葛×贩卖毒品海洛因2.93克,被民警当场抓获。毒品已起获并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阿×在庭审中均未提出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毒品清单、前科证明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葛×、李×、王×证言;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厂桥派出所到案经过及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阿×犯贩卖毒品罪成立。鉴于被告人阿×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阿×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能够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被告人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马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