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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行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袁先才与洪江市人民政府履行责令村务公开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先才,洪江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三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怀中行初字第187号原告袁先才。被告洪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洪江市黔城镇雪峰大道行政中心大楼。法定代表人胡扬帆,市长。委托代理人钦新华,洪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雷定忠。原告袁先才因不服被告洪江市人民政府履行责令村务公开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1日向原告送达了举证通知及相关法律文书,次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应诉通知及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先才诉称:为了本村村务公平、公开、公正及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2015年7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原告向洪江市人民政府邮寄责令公开村务申请,洪江市人民政府于同月6日收到申请后至今未作出答复。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超期未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违法;2、判决被告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原告的车旅费、伙食费、误工费。被告洪江市人民政府辩称:一、责令村务公开申请并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村务公开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答辩人无义务对原告申请进行答复,不存在超期未答复的问题;二、原告的请求事项答辩人正在调查核实中。答辩人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已责成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目前正在核实之中,将根据调查核实结果作出处理,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要求政府责令村务公开,明显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因此,本案被告洪江市人民政府负有责令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然而,该条法律规定只有在“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才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也未提交其就相关事项向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请求公开的申请的事实。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法定条件,依法应当驳回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十)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先才的起诉。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肖尊启代理审判员  钟奇峰代理审判员  孙卫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肖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