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志英与被执行人任慧、高卫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英,任慧,高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马志英,女,回族,文盲,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任慧,女,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高卫军,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本院在执行马志英依据(2014)彭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任慧、高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慧、高卫军外出下落不明,家庭经济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彭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宏审判员 赵宏峰审判员 刘天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蓓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