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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牟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238号原告牟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牟某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谭托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