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民二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军仃、王君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李军仃,王君祥,贾分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二初字第00264号原告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永通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杨永峰,身份证号:1323291972********,职务: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高兴利,该单位员工。被告李军仃,男,1971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赵县南柏舍镇王家郭村,身份证号:1323261971********。被告王君祥。被告贾分录。原告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军仃、王君祥、贾分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不准确,致本院无法按相关规定将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告,原告的起诉属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7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洪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