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1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冬与付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付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1790号原告:李冬,女,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委托代理人:关世强,舒兰市连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树生,男,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李冬诉被告付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秋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冬的代理人关世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树生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冬诉称:2014年11月份,被告给原告打工。2015年9月份,被告和原告说父亲治病需要钱,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22800元,原告向被告索要时,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枚,但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时,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因此原告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2800元。被告付树生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因给其父亲治病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800元,2015年11月8日被告出具欠条一枚,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付树生出具的欠条一枚。经本院审查核实,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手续,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权利。被告付树生向原告李冬借款人民币22800元,并出具了欠条,且该借款已经实际支付,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树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立即偿还原告李冬人民币228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元,由被告付树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秋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鞠秀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