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刑更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冯雄雄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386号罪犯冯雄雄,又名冯雄,男,199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子长县马家砭镇西沟岔村。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2日以(2013)绥刑初字第000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雄雄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被告人冯雄雄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刑期执行自2012年12月25日至2019年6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13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冯雄雄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冯雄雄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雄雄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雄雄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