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执字第02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汪守法与董卫民、朱法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守法,董卫民,朱法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2207号申请执行人汪守法。委托代理人朱静龙,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逸恺,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卫民。被执行人朱法兴。申请执行人汪守法与被执行人董卫民、朱法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虞民初字第010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朱法兴、董卫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汪守法借款本金37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汪守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450元,由汪守法负担6950元,朱法兴、董卫民负担75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汪守法,汪守法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额的银行存款;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有抵押贷款本案中暂不宜处置;且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本院有多件案件在执行;现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3775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虞民初字第01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钱俊华审 判 员 葛晓春代理审判员 温晓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一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