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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民初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郝云山与李迎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云山,李迎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民初字第1848号原告郝云山,男,1966年3月20日生,汉族,泽州县人。被告李迎军,男,1974年8月4日生,汉族,籍贯同上。原告郝云山诉被告李迎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李迎军已于2015年10月27日死亡。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已死亡,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云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郝云山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70元。审判员  尹艳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牛慧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