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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6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华源中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广石冶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华源中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广石冶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6民初66号原告:乌鲁木齐华源中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振委托代理人:杨峰委托代理人:杨舒茜被告:新疆广石冶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广为原告乌鲁木齐华源中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广石冶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乌鲁木齐华源中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华源中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华源中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96.15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华源中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871.1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乌鲁木齐华源中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