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罪犯项红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569号罪犯项红光,男,1973年9月16日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深南法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项红光犯诈骗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项红光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6年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原判认定,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项红光使用项域、项城、黄承苑等假名,并编造虚假身份,通过世纪佳缘网站与皮某渲、陈某等被害人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99273元。期间,陈某、李某洁等人在与项红光同居期间怀孕,后手术流产。2009年5月,项红光使用假名项红阳先后向汤某锋借款共计44万元,在归还5万元后失踪。项红光被抓获后,公安机关缴获其放置在陈某住所的保险柜内的大量银行卡、假公章及一把枪支和5发子弹。经鉴定,枪支是改制手枪,5发子弹为制式子弹。项红光系累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五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43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4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79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项红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项红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