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执恢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陈青玉、龚宗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青玉,龚宗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恢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陈青玉,女,195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无业,住吉首市,被执行人龚宗满,男,1951年4月19日生,汉族,吉首市人,住吉首市,申请执行人陈青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龚宗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的(2014)吉民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被执行人龚宗满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青玉人民币10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龚宗满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龚宗满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青玉申请执行的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同意向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孝国审判员 雷 方审判员 胡吉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龙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