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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6行初19号原告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于树晶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该案原告住所地与第三人住所地及工作地点均位于牟平区境内,该案由牟平区人民法院管辖更适宜,亦方便当事人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牟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