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桐商初字第2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方艳波与郑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艳波,郑小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商初字第2543号原告:方艳波。被告:郑小辉。原告方艳波与被告郑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万元及从2015年10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1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借款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小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方艳波借款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郑小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 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蒋玲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