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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91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山东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与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91民初40-2号原告:山东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龙潭路南。法定代表人:刘学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古雷半岛。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相应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在保全被告财产的同时,也应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聂俊峰所有的泰房权证泰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位于泰安市虎山东路小区4#-西-1层东户面积97.95平方米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间,对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让、买卖、损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雅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艳君 来源:百度“”